从安全保障义务角度,如何看待滑雪场要求“证明你媳妇是你媳妇”?

 

01
背景

 

2021年12月28日,北京的韦先生在密云区云佛山滑雪场教女朋友滑雪时,被工作人员制止,并要求他证明“你媳妇是你媳妇”。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热议。云佛山滑雪场事后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事件的诱因系黑导与私教问题。工作人员错把夫妻当作了黑导、私教,产生了误会,给滑雪者造成了不便和困扰,已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罚,并向当事人道歉。声明中还表示,雪场欢迎亲情滑雪与教学活动,但依然会抵制不符合滑雪规定的行为。建议为了自身安全,选择雪场正规教练教学。[1]

 

02
事件起因

 

笔者看到社交媒体的报道,第一反应是滑雪场居然要求提交如此匪夷所思的证明。报道的题目无疑吸引眼球,但作为一名体育场馆法律的从业者,免不了想要探究事件背后的原因。云佛山滑雪场声明中提到,北京市13家雪场曾联合发布一则《关于净化滑雪教学市场的联合公告》,《公告》中指出:……各滑雪场内产生了未经授权的各类非法“黑导、野导、私导”现象,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滑雪客人的人身安全和滑雪场的经营秩序,为客人及雪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并《公告》中还提出了黑导处理措施:北京市区域内出现的所有黑导实施者,将列入北京市所有雪场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黑导所在机构、俱乐部及黑导个人,北京范围内的雪场将拒绝其进入雪场。滑雪场私导或私自教学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如从杜绝安全隐患的角度出发,工作人员在打击私导中造成的误会或可以理解。

当然,笔者并不是赞同滑雪场的做法。无论何种原因,从商业服务的角度考虑,滑雪场和客人沟通时如此说法都令人难以接受。这很可能对其自身营业甚至行业的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考虑到事件本身的法律问题,笔者更愿意侧重于从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法律风险的角度对此事进行解读,供读者讨论。文中有关案例的引用也有赖于个案的事实和证据,并不构成对案涉滑雪场的任何法律支持。

 

03
冰雪运动引发的相关侵权纠纷案件频发

 

冬季去滑雪场滑雪,是很多人喜爱的时尚运动。但需指出的是,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被列于国家体育总局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2018年初,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因冰雪运动引发的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通报。法院调研显示,近年来,这类案件不仅数量在增长,诉讼标的额也在上升。受伤者中年轻人居多,超半数致残。[2]

因冰雪运动引发的滑雪场相关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滑雪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成为当事各方争议及法院审理的焦点。笔者注意到《民法典》第1198条中以列举的方式强调了体育场馆这类典型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判断滑雪场在纠纷中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多采用以下标准衡量,即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鉴于我国法律、法规中极少有针对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直接规定,行业标准将显得尤为重要。[3]

 

04

滑雪者聘请黑导或自己教学受伤,雪场是否要担责?

 

笔者检索到的一个案例或可参考。金某与被告朱某、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金某在长白山滑雪与朱某相撞受伤,后将上述两被告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2021)吉76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滑雪运动是一项高风险运动,参与者要量力而为,在运动过程中得到娱乐的同时,要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或意外事件可能引发的人身损害风险。金某作为滑雪运动的初学者,在不具备进入中级雪道滑行技术能力,又未聘请滑雪教练进行指导,保障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情况下,盲目自信进入“小绅士”中级雪道,在滑行过程中与朱某发生碰撞,造成自身人身损害,其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此过错责任也就是其参与此项运动的风险责任。朱某自述具备在中级雪道进行单板滑行的技术能力。发生碰撞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对金某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附件3《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二部分滑雪场所管理的安全规范第3条、第7条、第14条,关于对滑雪者的提示、设置标识、正常滑雪秩序的维护的相关规定,旅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做到尽量避免初学者进入中级以上雪道的提示和措施;如初学者进入中级以上雪道,应聘请滑雪教练进行技术安全指导的提示;发现初学者对他人干扰,有充足的在场巡逻员及时劝离及事发当时该场地有技术指导人员、巡逻员值守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遗憾的是,上述《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在2017年修订时进行了删除,法院引用此规范似并不适当。[4]此案例仅为举例说明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该案中,雪场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做到如初学者进入中级以上雪道,应聘请滑雪教练进行技术安全指导的提示;雪场方对正常滑雪秩序的维护不到位,发现初学者对他人干扰,未能有充足的在场巡逻员并及时劝离,故而判决雪场担责。

值得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体育场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并不明晰,各地司法机构的裁判尺度不一。但无论如何,雪场方有义务对于滑雪者违规行为及时提示、劝导和制止。如果雪场方未对场内的黑导教学制止甚或未对“教媳妇”的行为进行提示劝导,一旦造成人员伤害,滑雪场很大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05

打击非法“黑导、野导、私导”面临的挑战

 

2019年9月30日,体育总局等八部委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 (十五)规定:冰雪运动场所消费者、冰雪赛事活动参与者应当依法、文明、理性参与冰雪运动,遵守冰雪运动场所和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经营者和举办者的安全管理要求。

此规定指出冰雪运动场所消费者需服从安全管理。一般情况下,羽毛球、乒乓球等项目,危险性较小,“参与者教自己媳妇的行为”似无可厚非。但如换成高风险的滑雪运动,建议初学者聘请专业教练进行技术安全指导,避免受伤。消费者在行使其权利时,不能进行滥用,应遵守雪场合理的安全管理规定。“13家雪场发布的联合公告”反映出对各类非法“黑导、野导、私导”现象的无奈。雪场方在现场如何进行认定,避免造成误会,实际操作中确是一个难题。

最后,滑雪场事后声明中提到:欢迎亲情滑雪与教学活动。笔者个人认为对所谓“亲情教学”需仔细考量,雪场方至少也应对参与方进行书面的相关提示,否则仍会面临不小的法律风险。另,滑雪企业联合起来将教练或滑雪者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更需慎重,其合法性问题将会面临很大的挑战。

 

06
结语及建议

 

综上,社交媒体对此事或许不必过度解读。希望消费者在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中,遵循安全合规、自愿平等、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也建议滑雪场加强自身管理和消费者进行良性沟通,对部分私教市场需求可进行合理引导,更重要的是,希望此事件的真正起因是源于雪场方对安全责任的重视而非仅是商业利益驱动。

 

参考文献:

[1]腾讯网:《男子教女友滑雪竟遭劝离,还被要求证明“你媳妇是你媳妇”》,https://new.qq.com/omn/20220101/20220101A08TJE00.html

[2]中新网:《滑雪受伤纠纷诉讼逐年增多:超半数伤者致残》, 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18/02-21/8451245.shtml

[3]董双全:《关于滑雪场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实务问题的研究》,《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年度报告》2019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2017年修订版)》,http://tyj.xinjiang.gov.cn/tyj/zcwj/201711/d6df8e1cb4a94e09830bceeae973953d.shtml

 

律师简介

董双全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董双全,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负责人;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专家库成员。

  • 业务领域:体育娱乐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与社团法律/国际业务/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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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1-1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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