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小满广告事件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析

 

5月21日为中国传统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当天,知名汽车品牌奥迪推出的广告因对小满节气的解读广受好评,迅速在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

然而,很快便有网友指出,由知名艺人刘德华出镜的这支广告与抖音博主“北大满哥”于2021年5月21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一条视频的文案如出一辙,网友将其称为“像素级”抄袭。

随后,奥迪公司、广告制作公司与刘德华三方先后发布声明致歉。

广告文案涉嫌抄袭,广告主、广告公司与广告代言人分别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本文以此次奥迪小满广告事件作以分析。

 

一、“北大满哥”是否享有著作权
 

1. “北大满哥”对其抖音短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

“北大满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可归属于两类著作权法的客体,其短视频整体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的视听作品,其视频文案属于该条第一项所称的文字作品。

奥迪公司的小满广告只在文案上与“北大满哥”的视频相似,涉嫌抄袭;其广告作为视频,构图、运镜等与“北大满哥”的视频完全不同,不存在相似之处。

那么,“北大满哥”对其文案是否享有著作权呢?首先就要看“北大满哥”的文案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一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北大满哥”对于小满这一节气的解读经过其构思和语言组织,辅以诗歌,以口述的方式形成其独特的表达,具有独创性。因此,该文案整体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北大满哥”对于小满节气的独特解读是以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的,那么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口述作品呢?答案是否定的。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1)口述作品需要达到作品的要求,即满足“独创性”的要求;(2)口述作品必须为即兴做出的作品,任何事先准备的诸如演讲稿、答辩状等都排除在口述作品的保护之外,应当由文字作品予以保护;(3)口述作品应当以口头的形式表现,与文字作品不同,口述作品并不要求其需要固定在纸质或其他介质上,口述作品一经作者从口中说出,即形成了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上述第二项要求可以得出,口述作品与文字作品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产生方式的“即兴”,口述作品须为作者的临场发挥,而“北大满哥”的文案是由其提前记录,并在镜头前复述、摄制形成的,不具有“即兴”的特点,因此应由文字作品而非口述作品来保护。

2. “北大满哥”的文案也是抄袭?这是否会影响到其著作权的成立?

在奥迪公司的广告被指抄袭“北大满哥”的视频之后,有网友又发现,“北大满哥”的文案也并非其原创,其文案中的诗词“花未全开月未圆,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是出自曾国藩写给弟弟曾国荃信中的一句话。“北大满哥”也在视频中明确称其引用了曾国藩的一句话,后三句则为自己的原创。随后,网友又深挖发现,“花未全开月未圆”最早由北宋蔡襄所写,曾国藩也是“抄袭”的蔡襄,一环套一环。除了诗词之外,还有网友指出,“北大满哥”文案中的“有小暑就有大暑,有小雪就有大雪,有小寒就有大寒”的描述也是抄袭,早在2017年就有微博博主发布过类似文案,大家熟知的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宋英杰也发微博表示,自己在2011年也发表过对小满节气类似的解读,那么这样的解读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北大满哥”又是否因此而不享有著作权呢?首先,对于其诗词的第一句话,确为古人所创,但因时间久远,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有所有权益,因此“北大满哥”对于诗词的使用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其次,“有小暑就有大暑,有小雪就有大雪,有小寒就有大寒”也不具有独创性,对于二十四节气有深入了解的人均能够作出该种表达,属于公众常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次,“北大满哥”的文案除了上文提到的诗词部分和对于小满节气的描述部分,还有其独特的遣词造句和结构安排,作为整体具有独创性,使用在先的作品也不影响其作品的构成,因此其文案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北大满哥”的著作权是否被侵犯

著作权侵权判定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首先,接触是指侵权人有机会看到、了解到或感受到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北大满哥”将其视频发布于互联网,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且其视频发布时间早于奥迪公司的广告,可以推定广告制作公司接触了“北大满哥”的作品。

其次,奥迪公司广告的表达与“北大满哥”的视频文案高度相似,达到了“像素级”抄袭的程度,满足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故奥迪公司的广告侵犯了“北大满哥”的著作权。

那么具体侵犯了“北大满哥”的何种著作权呢?奥迪公司的广告未经“北大满哥”的允许使用其文案制作为视频,为了宣传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广泛传播,也未对原作者进行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北大满哥”的署名权、复制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事件各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奥迪公司出于宣传目的委托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上思广告)制作广告,邀请艺人刘德华作为代言人出镜宣传,并在微博、朋友圈、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广泛传播。下文将对事件各方当事人分别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1.奥迪公司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显然成立,奥迪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奥迪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侵犯了上述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是具有主观过错的,但若奥迪公司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商业审查和注意义务,也并未主动指示广告制作公司使用“北大满哥”的文案,则可以认定其不存在主观过错。若奥迪公司不能证明其不具有过错,那么奥迪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当承担首要的侵权责任。

2.广告制作公司

一般而言,广告主和广告制作公司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若因上思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导致奥迪公司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奥迪公司便可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对上思广告公司进行追偿。

除此之外,若广告代言人刘德华因此次广告抄袭事件名誉受损,则可依据广告代言合同向奥迪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奥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就该责任向上思广告公司进行追偿。

3.刘德华

在此次小满广告抄袭事件中,刘德华作为代言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未实际使用代言产品、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等情形,本案中几乎无法证明刘德华未实际使用广告中所宣传的奥迪汽车,其作为代言人,并不负责文案的撰写,也很难判断广告文案是否抄袭,因此刘德华不会因其广告代言人的身份而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刘德华在广告中表演了抄袭“北大满哥”的文案,其是否会因表演者的身份而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他人作品的,即构成侵犯表演权。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本案中,涉嫌侵权的广告为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根据惯例,奥迪公司作为广告主,很可能为此处的“制作者”,也因此是上文提到的演出组织者,故应由奥迪公司来取得著作权人“北大满哥”的许可,否则应由奥迪公司承担侵犯表演权的侵权责任,刘德华作为表演者并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此次抄袭事件也给刘德华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相信在此事件发生之后,艺人和经纪公司在订立代言合同时也会更加谨慎,最好事先约定相关条款,明确责任承担方式,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4.互联网平台

奥迪小满广告在抖音、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上广泛传播,那么互联网平台是否为广告法中的广告发布者,而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呢?

根据《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该条的理解,若奥迪公司的小满广告在互联网平台的固定广告位上出现,则可认定平台属于广告发布者。但若奥迪公司仅通过平台上的账号进行广告展示、提供推送服务,则平台应该属于《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说的广告信息交换平台,属于广告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本案中,很显然,平台应该不属于明知或应知的范畴。且奥迪的该广告已经被各平台删除,故平台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语 

奥迪公司小满广告抄袭事件并非个案,在互联网时代,各种视频、文字大量发布于网络之中,给创作者提供了海量素材的同时也隐含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无论是广告制作者、发布者,还是通过广告进行宣传的品牌、艺人都应以此为戒,时刻保有著作权意识,防范侵权和被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氛围。

 

 

 

 
作者简介
 

张玖利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 张玖利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工委员会委员。

  • 张玖利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为金融投资及知识产权。在金融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中,张玖利律师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张玖利律师为众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企业、国内知名大型出版社、文化影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杨舒宇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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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5-24 10:17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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