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退出的交易障碍
并购退出咨询律师的核心工作是消除交易障碍,交易障碍消除后,任何退出都会按照市场逻辑进入交易通道。
我们参与的一宗并购退出案件中,其中一个退出障碍大股东与小股东在历史上签署的投资协议成为交易的拦路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大股东需要承担投资融资义务,而项目停顿或者被动退出的原因就是因为大股东已无力承担投资融资为项目注入资金。收购方需要收购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小股东虽然愿意退出但需要大股东给予较大额度的补偿,否则可能对簿公堂。大股东不愿意承担补偿责任,因为这将给其带来额外近亿元的损失,案件最终以小股东妥协而告终。
一家知名上市公司在其董事长出事后卖出了几十个项目公司股权,而多数股权交易都是零对价。殊不知,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比较低而且多数没有实缴,买地的钱在具备银行贷款条件之前都是大股东通过股东贷款方式提供的,公司出事了,为了防范风险,将项目公司股权零对价转出,而附带了项目公司债务转让,大股东转出股权的同时,获得了新股东的债权转让款。
在另一个案件中,退出方转让股权后发现自己竟然为标的企业的大额贷款提供了房屋抵押担保,标的企业贷款到期后,受让方无意还款,标的企业也没有偿付能力。因为这个不专业的交易,导致退出方在退出后损失惨重。
一个并购纠纷案件显示,退出交易价格相对于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期净利润的平均值)来说仅仅只有8倍,相对于业绩承诺前一年度的净利润来说则有15倍左右。退出方在交易完成几年后才明白,所谓交易估值的净利润倍数,系相对于承诺业绩来说的,不是相对静态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来说的。这个不专业的交易,让交易总价竟然相对于市场公允价格低了将近1倍。
另外,对于众多微型企业来说,参与公开市场并购存在诸多障碍,因为他们规模太小,而整合若干同类型企业,标的企业经营规模会扩大,则存在被收购的可能性。这些微型级别的企业主,从此可以进入更高级别财富阶层,虽然他们的企业没有达到并购退出的门槛,但是专业技术层面的安排,足以消除这个显而易见的交易障碍。
有些人想上市,但是更多人不知道上市的目的在于退出,上市仅仅一定限度内降低了企业权益的流动性风险,但是增加了信息披露成本,这不仅包括信息披露的直接成本,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成本很少有人知道。上市企业兼具合规性和可持续盈利能力,有些企业即便有利润,也不具备持续性,更多的企业合规性不足,无法达到A股上市的标准。而绝大多数企业与公开市场无关,而企业控制人却根本就没有退出的想法。企业越做越糟糕,越做越小。
在给一个项目控制人提供交易方案时,实控人坚持要求在交易合同签署时候收购方必须提供较大额度的首付款,而收购方的意愿是一旦某条件成就,它才支付首付款,交易因此裹足不前。一旦条件不成就交易失败,退出方被原物返还,而一旦交易成功,退出方将获得比其他任何方案都更高的收益。这个案子说明物理障碍易除,内心障碍难消。
并购交易过程中虽存在以上障碍,但通过并购咨询律师尽职调查、合理估值、精心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等措施消除交易障碍,同时使退出方理性看待风险。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只有充分理解和应对这些风险因素的企业家才能在并购退出中取得成功。
(原创吴西彬,编辑杜媛媛,审核胡倩楠)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吴西彬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并购专业律师,并购交易师。1992年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EMBA学位;1994年10月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1996年-2009年任河南理工大学法学讲师、副教授、法学系副主任,现兼任北方华创(002371)等数家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吴西彬律师团队专注并购咨询、并购纠纷解决等领域,近年来为数十亿元交易额的地产、教育等领域的中型并购交易提供了咨询;代理了总额近十亿元争议额的并购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出版《民事诉讼律师基础实务》(人大法硕教材)等三部著作;专著《企业家并购退出》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表专业论文二十余篇。
杜媛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大学硕士。业务方向: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家法律服务、涉企业家刑事辩护等。
樊少武,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业务方向: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与执行、公司与股权、投资与并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