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系其个人财产可被执行
案号: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136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编号 :2024-17-5-101-005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与案外人张**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与张**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与被执行人高**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整理:赵子民 律师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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