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0年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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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后附:公安部《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及最新文书格式。
近日,公安部发出通知,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中的部分法律文书式样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刑事法律文书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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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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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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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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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准逮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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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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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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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解除查封清单
补充刑事法律文书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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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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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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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
一、是对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了修改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和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向值班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等权利,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结尾处,对被告知人不能书写时,民警应注明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范,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不能书写,以上内容已向其告知。(办案民警注明)”
二、是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进行了修改
在这两种文书中均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要简要写明相关情况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增加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说明的内容;
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内容;
三、是对查封、扣押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完善
为了防止随意查封、扣押,在《扣押清单》《查封/解除查封清单》中增加了“法律文书号”。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9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要求:对于涉案金融账户内的财产,只能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扣押。
填写上述“法律文书号”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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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文件的,要在《扣押清单》中填写《扣押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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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执行拘留、逮捕或者搜查过程中进行扣押的,应当填写《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号,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并在《扣押清单》中填写《扣押决定书》法律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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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查封、解除查封的,要在《查封/解除查封清单》中填写《查封决定书》《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号。
四、是新增了3个规范取保候审执行和鉴定活动的法律文书
分别是:
1.《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
2.《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
3.《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
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将随之作出调整,提示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注意上述变化。
*以上为姚栋月律师整理,供大家参考!
姚栋月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刑事辩护
v 成功辩护案件(部分)
Ø 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前期取保,后缓刑
Ø 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前期取保,后缓刑
Ø 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罪名辩护从集资诈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法院阶段待开庭审理
Ø 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侦查阶段无罪
Ø 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侦查阶段无罪
Ø 郝某某涉嫌诈骗案:法定刑以下判决5个月拘役
Ø 贾某某涉嫌抢劫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Ø 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Ø 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侦查阶段无罪
Ø 郑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侦查阶段无罪
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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