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我所律师正确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业务能力,2019年1月22日下午,华城所内部召开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

 

本次会议由董双全律师主持。主讲人赵亚光律师、董双全律师、华德根律师、赵国政律师依次分别发表了各自的理解和认识,并共同探讨了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

赵亚光律师(上图中间)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建筑领域法律事务。赵律师首先对何为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对变更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的,应以中标合同为准。针对顺延工期的问题,赵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比较符合实际,在发包人和监理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接收文件地址或约定不得拒绝接收文件。赵律师同时认为《司法解释二》中针对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规定是一大亮点。

董双全律师(上图中间)为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亚太法律协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成员,工程法律领域主要服务体育场馆和光伏电站建设以及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针对如何判定合法劳务分包问题,董律师结合劳务企业资质和主材、辅材的提供进行了阐述。关于内部承包与非法转包、借用资质,董律师从劳动同签订、 社保缴纳、工资发放、人员管理等诸方面进行了区分。最后董律师对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以及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大家进行了阐述。关于工程造价鉴定需注意的问题,董律师结合工作实例进行了分享。

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华德根律师(上图右五)介绍了《司法解释二》出台的背景,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初衷和不足之处进行了分享。同时华律师对本次司法解释未能规定房地产联合开发中的债务承担表示遗憾。

 

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华城所核心业务之一,华律师建议加强凝聚所内相关律师团队建设,持续不断耕耘和发展华城建设工程这一优势业务。

赵国政律师(上图右一)是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争议委员会委员,针对近年来建设工程类纠纷的新变化,深入探讨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并结合真实案例分析《司法解释二》的部分条款的适用。

 

本次研讨会为华城律师之间提供了宝贵的交流与学习机会,主讲律师就《司法解释二》全面细致解读,并对律师在诉讼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整个会议氛围轻松、融洽,与会人员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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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1-24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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