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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核准
1、 名称预核准申请书
2、 股东(出资人)资格证明
3、 指定委托书
二、 报审批
1、 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复的申请书(限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 合资、合作意向书(限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文字以及经济部分)
4、 中方营业执照(限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5、 外方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
6、 房屋、场地产权证明以及租赁协议(涉及环保问题要出具环保证明)
7、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合同(限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章程以及董事会人员组成批复申请书
9、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正式文本
10、 董事会组成名单、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 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公司住所证明
10、 其他文件、证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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